有告票的車,如已拆毀,若剩餘的行車証超過60天,可否 退回牌費?
法律規定,車輛如經拆毀或毀棄或永久性輸往香港以外地區 ,登記車主須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
若車輛已拆毀,登記車主須從速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 消該車輛登記的手續。適用的表格為TD184「取消車輛 登記通知書」。如有關車輛牌照於通知取消登記時距屆滿日 期60日或以上,按照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 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六附表,車主可領回部份牌費。 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均備有相關的附表,以供參閱。在收到 取消車輛登記的通知後,運輸署會作出安排,由庫務署通知 車主領回該款。
如行車証到期後,車主仍然使用該車,之後將車送去拆毀, 是否要交回逾期牌費?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任何在道路上 使用的車輛均須領牌。而在道路上駕駛未領有有效牌照的車 輛,即屬違法。
法律規定,車輛如經拆毀或毀棄或永久性輸往香港以外地區 ,登記車主須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若車輛已 拆毀,登記車主須從速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該車輛 登記的手續。適用的表格為TD184「取消車輛登記通知 書」。
*上述提及的表格TD25及TD184可從運輸署網站的 「公用表格」網頁下載,網址為http://www.td.gov.hk/tc/pu blic_forms/td_forms/index. 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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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車輛如經拆毀或毀棄或永久性輸往香港以外地區
若車輛已拆毀,登記車主須從速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
如行車証到期後,車主仍然使用該車,之後將車送去拆毀,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任何在道路上
法律規定,車輛如經拆毀或毀棄或永久性輸往香港以外地區
*上述提及的表格TD25及TD184可從運輸署網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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