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政府熱線回覆 3

有告票的車,如已拆毀,若剩餘的行車証超過60天,可否退回牌費?
法律規定,車輛如經拆毀或毀棄或永久性輸往香港以外地區,登記車主須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

若車輛已拆毀,登記車主須從速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該車輛登記的手續。適用的表格為TD184「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如有關車輛牌照於通知取消登記時距屆滿日期60日或以上,按照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六附表,車主可領回部份牌費。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均備有相關的附表,以供參閱。在收到取消車輛登記的通知後,運輸署會作出安排,由庫務署通知車主領回該款。

如行車証到期後,車主仍然使用該車,之後將車送去拆毀,是否要交回逾期牌費?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任何在道路上使用的車輛均須領牌。而在道路上駕駛未領有有效牌照的車輛,即屬違法。

法律規定,車輛如經拆毀或毀棄或永久性輸往香港以外地區,登記車主須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若車輛已拆毀,登記車主須從速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該車輛登記的手續。適用的表格為TD184「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

*上述提及的表格TD25及TD184可從運輸署網站的「公用表格」網頁下載,網址為http://www.td.gov.hk/tc/public_forms/td_forms/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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