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收到運輸署寄來之取消車輛登記通知

Q:我架車已停放了超過兩年而運輸署亦通知本人車輛登記被取消,
是否意味本人無需再辦理任何手續?

A:錯!運輸署祇是取消該車之使用權,並未豁免車主對該車之責任,
如該車處理不當引起任何責任問題,車主需負全責。
正確做法應盡快聯絡劏車公司處理該車並領取
車輛拆毀證明文件(劏車紙)然後到運輸署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
運輸署祇接納兩樣文件作為取消車輛登記理據
{一}車輛拆毀證明書或收據正本(如該車輛已拆毀)
{二}運送文件(如該車已輸往外地)
如想繼續使用該車輛,登記車主須為該車辦理重新登記手續,才可領取新牌照。
首先,登記車主需填妥申請表格 TD 22 及帶備正本身分證、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前往香港牌照事務處 1 號窗申請,以便核實車主及車輛的資料。
之後,運輸署將會發出轉介備忘錄給申請人前往指定的車輛檢驗中心安排驗車。
驗車合格後,申請人可攜同已有驗車主任蓋章的表格 TD 22
及表格內列明的其他所須文件前往香港牌照事務處 1 號窗辦理重新登記及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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