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運輸署官方網站內之“車輛牌照及登記”之常見問題

1. 我持有的車輛牌照的有效期快將屆滿,應怎麼辦?

車輛牌照可於期滿前四個月內換領,申請時須遞交表格 TD558 。如車輛須要接受檢驗,請同時附上檢驗汽車機械合格證書
。在逾期後始申請換領的車輛牌照,其有效期會由牌照發出當日起計。而申請人須繳交牌費及由原有牌照屆滿日期起至新牌照生效日期間的附加費,此附加費將按每日加收一年應付牌費百分之零點三三計算。

2. 我遺失了車輛牌照,應怎麼辦?

如車輛牌照已遺失,你必須帶備填妥的運輸署表格 TD151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及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到任何一間牌照事務處申請車輛牌照複本。

3. 如果遺失了有關「車輛登記文件」 (俗稱牌簿 ) ,是否須要報失?

登記車主如果遺失「車輛登記文件」,必須前往就近的警署報失,並取回警方發出的報失證明書,親身或以授權書授權代辦人向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遞交車輛登記文件複本的申請(表格 TD 151)。遞交申請表時,請一併附上你的身分證正本。如你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代理人必須出示你的授權書。如登記車主屬有限公司,代理人必須出示該公司的授權書及公司註冊證(如屬副本,必須由會計師或律師核實)。如屬遺失車輛牌照(行車證)、各類車輛的許可證或駕駛執照,毋須向香港警務署報告,申請人只須出示有關複本申請表格上列出的文件及繳交適當費用 , 便可獲發新的牌照或執照。

4. 我的車輛已遺失/被偷了,能否申請取回餘下有效期內的車輛牌照費呢?

如車輛已遺失 / 被偷了,而該車的有效牌照剩餘的日數在 60 日或以上,車主或代理人可帶備由警方發出的證明文件 ( 報案咭或報案備忘錄 )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連同車主要求退回剩餘牌照費的申請信及車主身分證副本到任何牌照事務處申請。而退還的款項將會由庫務署直接將支票寄給登記車主。

5. 如果車輛被偷去,登記車主可否辦理取銷車輛登記手續?

根據法例規定,只有在車輛被拆散、銷毀或永久送離香港的情況下,才可取銷車輛登記。故此,車主不能在車輛被偷去的情況下,申請取銷車輛登記。我們建議登記車主應立刻向警方報告車輛被偷去。之後,如車輛牌照剩餘的日數在 60 日或以上,車主可考慮申請取銷車輛牌照,並申請退回牌照剩餘有效期的部份車輛牌照費。一般情況下,車輛牌照可能連同車輛一起被偷去,車主如能出示車輛登記文件正本,以及警方發出有關報失車輛牌照的文件,車主可直接申請退還牌費,而不須申請補領車輛牌照。

6. 我想在劏車後申請退還剩餘的車輛牌照費用,法例規定的計算退款方法是怎樣的?

退還剩餘車輛牌照費用的計算方法是將該車輛的每年牌照費乘以 0.24%再乘以在有效牌照剩餘有效期的日數,但有效牌照剩餘有效期的日數必須在 60天或以上。

7. 在劏車後, 同時申請取消車輛登記及保留車輛登記號碼的手續是怎樣的

在銷毀車輛後,如車主希望保留該車輛的登記號碼以待日後轉移至自己名義登記的車輛上使用,可在辦理車輛註銷手續前,先申請保留該車輛的登記號碼。申請人需填妥「轉移或保留車輛登記號碼申請書」 (表格 TD129) 及「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 (表格 TD184),在遞交申請時須連同該車輛登記文件正本、車輛牌照正本、車輛拆毀證明書正本和登記車主身分證明文件。轉移或保留車輛登記號碼的申請須在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辦理,但如果你只需要辦理車輛註銷申請而不須保留車輛登記號碼,你便可以向任何一間牌照事務處遞交申請。轉移或保留車輛登記號碼的費用為 560元,而車輛註銷申請則不須繳費。上述登記號碼保留備用為期 12個月,如申請人沒有在限期前將該登記號碼轉移至另一汽車,運輸署署長會取消該登記號碼的分配,而另行分配予任何其他汽車。(請注意:本署只於星期一至五在香港牌照事務處及九龍牌照事務處提供「轉移或保留車輛登記號碼」和「改配登記號碼」的服務。)

8. 我的地址需要更改,應怎樣通知運輸署署長呢?

法例規定,如果車輛登記細節有任何更改,例如車主的姓名、地址、身分證明文件或車身顏色、引擎號碼、座位數目等,登記車主必須填妥及遞交運輸署表格 TD559 ,於七十二小時內通知運輸署牌照事務處。登記車主亦須同時交出車輛登記文件及車輛牌照(如適用者),以作資料修改。如更改址,你所有以同一身分證號碼 / 有限公司註冊證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 / 駕駛執照紀錄亦會同時更改。

9. 新車評稅由那個部門負責?每輛車要繳交多少稅款?

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是負責評定每輛進口及在香港使用的汽車的應課稅價值。而每輛汽車應繳的首次登記稅是根據該汽車的應課稅價值再乘以在《汽車 ( 首次登記稅 ) 條例》附表中的指定稅率而計算出來的。故此,每輛汽車所繳交的首次登記稅均有所不同。

10. 如果我在車輛牌照過期後才申請續領 , 是否須要繳交附加費 ? 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根據《道路交通 (車輛登記及領牌 )規例》第 21條,除非登記車主能提出令運輸署署長滿意的充份證據,證明該車輛在整段未領牌的期間內未曾在道路上使用,否則由原有牌照屆滿日期起至新牌照生效日止的期間,必須繳付附加費,每日按應繳適當牌照年費的 0.33%計算(不足一角,亦以一角計)。請注意,繳交未換領車輛牌照期內的附加費,並不能視作該車已補領牌照,因此,新牌照將由簽發日起生效。

11. 車輛牌照屆滿已超過兩年,登記亦已被取消,日後如想再使用該車,請問有什麼手續?

登記車主須為該車辦理重新登記手續,才可領取新牌照。首先,登記車主需填妥申請表格 TD 22 及帶備正本身分證、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前往香港牌照事務處 1 號窗申請,以便核實車主及車輛的資料。之後,本署將會發出轉介備忘錄給申請人前往指定的車輛檢驗中心安排驗車。驗車合格後,申請人可攜同已有驗車主任蓋章的表格 TD 22 及表格內列明的其他所須文件前往香港牌照事務處 1 號窗辦理重新登記及領牌。

12. 怎樣填寫「車輛過戶通知書」表格 TD25上「車輛售價」一欄?

在填寫車輛過戶通知書 (表格 TD25) 的時候,登記車主須如實申報出售該車輛的售價,本署並沒有限制車主如何填寫車輛的售價。不過,根據香港法例第 330章《汽車 (首次登記稅 )條例》規定,所有在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或以後首次登記的汽車,如果該汽車在登記過戶時的售價超過該汽車的應課稅價值、任何車輛保證的價值 (製造商的保證除外 )以及已安裝的任何豁免配件的價值的總和,便須先以運輸署表格 (TD468) 填報車輛的價目詳情,以獲取運輸署署長同意過戶售價及計算該汽車須繳付的附加首次登記稅。任何人如在未獲得署長同意前,以高於前述所准許的價格出售,根據《汽車 (首次登記稅 )條例》第 4F(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0萬元及監禁 12個月。

13. 自用入口車登記須要辦理什麼手續?

申請人首先須向環保署提交車輛在認可實驗室完成的廢氣及噪音排放實驗室檢驗報告,以確定該車是否符合香港的廢氣和嘈音管制條例。倘若獲得環保署的批准後,申請人可安排車輛進口香港。申請人須在車輛入口後 14 天內向香港海關作進口報關,並在該車入口 30 日內,前往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作進口申報和評估該車的應課稅價值。與此同時,申請人可到指定的車輛檢驗中心排期作登記前的車輛檢驗。當應課稅價值被評定及驗車合格後,申請人可攜同下列文件及費用前往香港牌照事務處 1 號窗辦理登記及領牌手續:─

已填妥及有驗車主任蓋章的表格 (TD22) ;
車輛的買賣單據或車輛製造商單據;
車主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臨時保險單;
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發出的車輛臨時應課稅價值通知書;
車輛機械檢驗合格證明書;
其他所須文件;及
登記費、汽車首次登記稅、車輛牌照費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的徵費。

14. 如果我選擇由他人代辦續領牌照的手續,是否須要出示授權書?

辦理續領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手續時,如果登記車主或執照持有人未能親身遞交申請,均可授權代辦人遞交申請。代辦人在遞交申請時,須出示登記車主或執照持有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及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本署職員記錄遞交申請及領取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人士的身份。此措施的目的是保障登記車主或執照持有人的利益。

15. 傷殘人士可以申請哪些有關駕駛執照費用、車輛牌照費用或汽車首次登記稅的豁免 ?

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傷殘人士的定義為持有衛生署或醫院管理局所簽發的證明書,說明該人患有永久性疾病或身體傷殘,以致步行有相當困難的人。凡符合上述定義的人士,如欲申請駕駛汽車或申請各種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費用豁免的優惠,均須要經過運輸署的駕駛能力測試和批准,以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駕駛,或可以駕駛某一類經過特別改裝的車輛。可申請豁免繳交的費用包括 -

一 . 私家車、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學習駕駛執照費;
二 . 駕駛考試費;
三 . 正式駕駛執照費;
四 . 下列車輛的每年牌照費 :

( 1) 由傷殘人士擁有及駕駛而引擎汽缸容量不超過 1500 立方厘米的私家車。(如引擎汽缸容量超過 1500 立方厘米,則須繳付該車輛應繳牌費與引擎汽缸容量 1500 立方厘米車輛應繳牌費的差額);
( 2) 由身為登記車主的傷殘人士駕駛的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
五 . 私家車、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車輛過戶費,可獲豁免繳付,但在車輛過戶通知書送達有關傷殘人士時,他不可同時擁有另一輛曾獲豁免繳付過戶費的私家車、電單車或動機三輪車;以及
六 .

持有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的人士,如在設有收費錶的路旁停車位停車,可獲豁免繳付停車費。

另外,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香港法例第 330 章) 的規定,傷殘駕駛人士可獲豁免繳付應課稅價值首 30 萬元的汽車首次登記稅,但該等人士須在過去 5 年內,未有為任何汽車辦理免稅登記手續。

至於獲發有效駕駛執照的傷殘人士,亦可為其擁有的一輛私家車申請使用政府隧道代用券,費用全免。

有關傷殘人士參予駕駛測驗或申請各類豁免的疑問,可致電運輸署駕駛考試組查詢(電話:2713 7262)。

16. 申請人在領取車輛牌照及駕駛執照時繳交「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徵款」的規定是怎樣的?

目前,在申請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時,運輸署向各登記車主或駕駛執照持有人收取的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徵款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9章《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 )條例》的規定而徵收的。

如有其他關於劏車及二手車買賣問題,可到本公司 合發行網站查詢

合發行網址: www.hopfathon.com
或中文域名:http://劏車.com/


以上問答以運輸署答覆作準,如有疑問請自行致電政府熱線1823查詢,以上問答內容衹作參考,本公司及本網站不保證以上為標準答案,對任何因以上問答內容
所引起之責任概不負責,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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